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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质量法的重大进步

2000-07-10 来源:光明日报 刘敬智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9日电(记者刘敬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修正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新闻座谈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李传卿说,修改后的质量法增加了6个方面的重要规定。这6个方面是: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针对在产品质量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除非本地区或者非本单位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以破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二是建立了对企业产品的约束机制。三是补充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可以:1,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3,查阅当事人有关发票、财簿等有关材料;4,对包括原材料、生产工具等造假有关的物品等有权查封和扣压。四是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首先是将过去的“以违法所得”(即利润)为处罚基数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使处罚力度加大。新法还规定,不管知与不知情,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都应承担责任,对事先不知情者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五是新法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约束。六是建立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推荐的产品,如果证实产品质量没有达到要求,中介机构要承担联带责任。

李传卿说,新的《产品质量法》的实行,将进一步推进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而且将在扩大内需、增加出口、国企改革、中国顺利加入WTO,推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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